索 引 号 | XM00114-02-25-2025-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文 号 | 厦府规〔2025〕2号 |
生成日期 | 2025-02-26 | ||
标 题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未设置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已经第9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部署,规范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镇(街道)和村(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村(社区)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集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是指办理完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并纳入本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企业职工退休人员;
(二)个人身份参保退休人员;
(三)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移交本市管理服务的央属、省属企业退休人员;
(五)领取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六)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退服中心)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具体业务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卫健、医保、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村(社区)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联系制度,加强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退服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
(二)健全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制定工作计划,建设并完善业务信息平台;
(三)指导、监督各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开展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
(五)编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预算;
(六)负责市属退休人员移交和人事档案管理;
(七)指导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八)组织开展市属退休人员慰问工作;
(九)组织开展市级退休人员文体健康活动;
(十)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退服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负责区属退休人员移交和人事档案管理;
(三)负责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四)组织开展区属退休人员慰问工作;
(五)组织开展区级退休人员文体健康活动;
(六)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他事项。
第十条 镇(街道)承担下列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提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咨询;
(二)核对退休人员移交、迁移、减退等业务;
(三)负责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核实工作;
(四)指导村(社区)开展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五)组织开展镇(街道)退休人员文体健康活动。
第十一条 村(社区)协助镇(街道)做好下列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协助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信息核实工作;
(二)协助开展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工作;
(三)协助核对退休人员移交、迁移、减退等业务,并掌握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四)慰问住院退休人员及亡故退休人员家属;
(五)组织开展村(社区)退休人员文体健康活动。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村(社区)设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小组,每个小组推选一名退休人员担任小组长,配合村(社区)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小组的指导,做好退休人员小组长选配和培训。
第十三条 新增退休人员移交接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办理。
第十四条 在春节、重阳节对退休人员开展节日慰问和困难退休人员重点慰问;对退休人员住院、亡故进行日常慰问。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推行以信息比对和自助认证为主、社会化管理服务兜底的递延认证模式:
(一)充分运用全民参保、就医等政务共享数据,积极推动实名验证场景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信息比对、人脸识别自助认证等方式进行认证;
(二)依托村(社区)和退休人员小组长日常认证、异地协助认证、委托第三方实地走访认证等多种手段进行认证;
(三)对重病卧床、行动困难、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和精神康复医院,或其他原因不能自主完成认证的退休人员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领取遗属抚恤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参照办理。
第十六条 市、区退服中心应按规定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接收和管理利用工作,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服务便捷化。
第十七条 市、区退服中心和镇(街道)、村(社区)应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健康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八条 镇(街道)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学习,熟悉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发展趋势,积极探索为老服务新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区退服中心和镇(街道)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市、区财政按1:1分担,市级承担部分纳入市对区体制补助基数。经费主要用于:
(一)退休人员春节、重阳节节日慰问;
(二)退休人员住院慰问,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含),慰问金标准每人次200元;
(三)亡故退休人员家属慰问,慰问金标准500元;
(四)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健康等活动;
(五)优秀退休人员小组长奖励金;
(六)组织退休人员小组长培训;
(七)为尚未投保的退休人员小组长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二十二条 市退服中心预算专项经费用于春节、重阳节慰问困难退休人员及开展文体健康活动。各区财政按市退服中心分配的慰问人数安排相应的慰问经费。
第二十三条 退休人员小组长每人每月补贴150元的交通、通讯费用,经费由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
第二十四条 每年各区按退休人员小组长人数的10%评选优秀组长,奖励金按每人400元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中统筹列支,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动态增长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市、区退服中心和镇(街道)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